第一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有组织犯罪定义】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解读】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最终目的,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这一最终目的设定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目的的综合性本质上是由有组织犯罪危害法益的复杂性决定的。在微观层面,犯罪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抢劫等具体犯罪行为直接对公民和组织的人身与财产权益造成侵害;在中观层面,与单纯的财产和人身类犯罪不同,犯罪组织往往会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会严重扰乱该区域或行业的社会秩序,影响正常社会生活的安宁;在宏观层面,有组织犯罪甚至可能进一步发展为恐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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