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准打击有组织犯罪,让黑恶势力无处遁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九章七十七条,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下面,以真实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三大亮点。
01
将恶势力组织明确为法律概念,加大黑恶势力打击力度
《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案例回顾】
严惩“套路贷”涉恶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安全稳定
基本案情:深圳市某车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主要业务是为深圳总公司招揽及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被告人陈某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低利息、不押车、放款快等噱头诱惑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上门贷款,诱骗借款人签订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和空白车辆转让协议,借款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以扣留、变卖车辆相要挟,逼迫其提前结清贷款,并向其索要高额拖车费、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本案由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四被告人属于恶势力犯罪,对四被告人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金额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2.01特大套路贷系列案”中一个分案。该系列案也是江门市首批提起公诉的“套路贷”涉恶案件。涉案公司通过“套路贷”方式敲诈勒索、诈骗多人财物,对江门市金融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经法院审理,系列案6件27人均获有罪判决,追回涉案车辆32辆,责成退赃61万元,涉案公司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02
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底线禁区,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案例回顾】
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斩断黑恶犯罪根基
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时任某城管中队副队长,负责带领城管队员开展市容市貌日常巡查工作,劝离、驱赶占道经营夜宵的流动摊贩。为了能违规占道经营夜宵生意,流动摊贩黄某甲、黄某乙向被告人罗某寻求“保护”,定期向被告人罗某缴交“保护费”共计人民币52000元。该案由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作为基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保护费”,为不法行为撑起“保护伞”,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管理秩序。检察机关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相结合,推动基层“拍蝇”治理,依法起诉涉黑恶犯罪“保护伞”,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成有关职能部门以案为鉴,加强对相关市场周边秩序开展综合治理。
03
依法界定涉黑涉恶“软暴力”,明确犯罪手段多样性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案例回顾】
严惩“楼霸”涉恶犯罪,净化行业乱象护“安居”
基本案情:江门市蓬江区某小区经竣工验收后逐渐交业主使用。被告人吴某、潘某为该小楼物业部主任、经理,在收取了某搬运服务部的被告人洪某好处费后,滋扰、阻碍其他搬运人员或者业主在小区装修搬运,强迫小区业主选择该搬运队从事搬运业务,致使业主的装修成本抬高而遭受经济损失。本案由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洪某等3人分别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后蓬江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以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金额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江门市首宗“楼霸”涉恶案件。被告人洪某长期盘踞在楼盘内,与楼盘物管方被告人潘某、吴某勾结,垄断抬高搬运价格,阻碍业主正常搬运,强迫业主选择“楼霸”搬运队,致使业主的装修成本抬高,令小区业主遭受经济损失。该案的起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塑造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业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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