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申请担任监护人?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监护权纠纷案件。
李某与刘某结婚后生育了小丽、小轩,后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小丽、小轩均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刘某每月承担每人抚养费600元。李某死亡后,小丽、小轩的祖父母李某某、朱某某因监护权问题与刘某产生纠纷,认为小丽、小轩从出生起就一直与其生活,双方之间存在深厚的祖孙情谊,小丽、小轩也表示愿意与其共同生活,如果小丽、小轩由刘某抚养,只能跟随刘某去外地生活学习,势必对小孩的成长造成重大影响。为此,李某某、朱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丽、小轩由李某某、朱某某共同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属于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权利义务,具有当然性、法定性和优先性。只要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应当首先考虑由其直接抚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方能由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监护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再由相关部门指定。本案中,小丽、小轩系未成年人,其母刘某尚有监护能力,应当由刘某担任监护人。但考虑到刘某长期在外打工,居住不定,小丽、小轩有继续在本地读书生活的意愿,法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明确刘某仍是监护人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了小丽、小轩由祖父母李某某、朱某某抚养至十八周岁的协议。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由顺序在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在世且有监护能力,顺序在后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不能取得监护权。刘某与小丽、小轩的祖父母达成的抚养协议,从性质上看并不是协议监护,而应属于委托监护,即由合法监护人刘某将其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了祖父母,该委托行为并不改变刘某的监护人地位,也不能视为祖父母通过协议取得了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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