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在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同时,坚持人性化执法,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益,让司法有力度、有温度。
李某、蔡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房地产买卖协议,高某返还李某、蔡某双倍定金4万元及购房款3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蔡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调查核实,高某今年已经65岁,身有肢体一级残疾,丧失工作能力,家中经济也比较困难,除了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高某已经离婚,与前妻育有一女,但前妻及女儿均与其失去联系。其名下仅有一套自住的100㎡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如果将该房产查封拍卖,势必对高某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
为妥善化解该案,执行干警一方面耐心疏导被执行人的情绪,劝导其尽力筹集部分执行款。另一方面,向申请人如实告知被执行人的状况,劝说申请人体谅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尽量以宽容态度处理该案。经过干警反复协调沟通,申请人对于高某困难的现状表示理解,同意暂不处置房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下一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继续将公正司法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衡量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选择最优解决方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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