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小区发现各种监控探头盯着自己,总感觉不自在,小区业主认为监控设备侵犯了隐私,能否要求拆除?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案 情 介 绍
陈某为某小区业主,该小区业委会通过表决同意用维修基金安装高清摄像头,监控拍摄区域囊括小区全部路面、露天场所、停车场、电梯、楼道单元、自行车库、各幢居民楼楼体,现已安装完毕。陈某认为263个监控摄像头中有6处拍摄并记录了其日常行踪轨迹和生物识别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构成侵犯其隐私权并涉嫌非法收集其敏感个人信息,故起诉要求小区业委会拆除该6处监控摄像头。
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主张业委会安装的6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其个人隐私,根据陈某举证的监控现场视频、监控运行图片,以及法官实地走访查看的结果,该6处监控摄像头拍摄的区域均为小区公共区域,并未拍摄到陈某居住的房间内部或私人生活区域。陈某作为生活在某小区内的业主,和其他业主出入居所和小区的行踪轨迹属于非敏感个人信息。业委会在某小区内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小区公共管理秩序等小区公共利益,陈某亦是小区安全规范管理的直接受益人,第三人某物业公司亦在业委会的要求下,对监控录像的存储、使用建立了规范的保密制度。故业委会在某小区公共区域内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属于为维护小区公共利益或者业主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行为,遂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社区管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可避免会与居民的个人隐私保护产生冲突。以法治手段化解公民的个人隐私与社区管理之间的冲突,是促进社区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陈某作为小区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共为小区自治管理的重要主体,应当共同致力于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小区业主居住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构建和谐的物业管理关系。出于维护小区公共利益的目的,陈某应当执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实施的合理的物业管理行为给予一定的包容,在合理的限度内收缩自己的权利边界。同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也应当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履行法定程序,注重保护业主的选举权、表决权和知情权,避免侵害业主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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