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生前订立遗嘱来处分自己将来的遗产,但实践中,因遗嘱形式要件缺失而影响遗嘱效力的情况经常存在。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继承纠纷案件。
孟某4提供的《遗言》《遗言口述笔录》涉及江某对遗产处分意愿,如果将其视为遗嘱的话,应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4提供的《遗言》没有2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言口述笔录》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没有注明年、月、日,故《遗言》《遗言口述笔录》不具有遗嘱效力,本案所涉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故按照法定继承对孟某、江某夫妇的遗产进行判决。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继承人孟某、江某夫妇生前共生育五个儿子孟某1、孟某2、孟某3、孟某4、孟某5,并领养了女儿孟某6,其中小儿子孟某5先于孟某、江某夫妇去世,孟某5育有两个儿子孟小一、孟小二。孟某、江某去世后,留有两套房产为遗产。原告孟小一、孟小二起诉要求继承孟某、江某夫妇的遗产,被告孟某4提供了涉及江某遗产处分的《遗言》《遗言口述笔录》,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江某的遗产。
自书遗嘱须为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遗嘱人书写时应字迹清晰,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另外,立遗嘱除了需要注意形式要件外,在书写遗嘱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述清楚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信息、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遗嘱虽然允许遗嘱人涂改、增添、订正,但是建议不要在遗嘱关键内容处涂改删减,如有,建议在涂改删减处注明时间并签名,代书遗嘱还应由所有见证人一同注明日期并签名。在继承纠纷中,家庭成员应尽可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被继承人的身后事宜和财产的分割,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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