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市农村的社会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各种类型的社会矛盾和牵涉的法律问题也日渐凸显。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也不可避免的对我市农村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冲击,形成新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法律援助如何发挥职能优势,服务并促进于新农村建设和“ 和谐张家港”建设,是我们司法行政有待研究和探索的新课题。
一、认真分析形势,把握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
随着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法律援助需求呈逐年上升趋势,以下根据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统计报表对全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分析。
(一)农村法律援助案件量增势明显
据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数据显示, 2009年我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657件,其中民事案件558 件,刑事案件 99件;2010 年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701件,民事案件 612件,同比增长 19.53%,刑事案件 89件; 2011年总案件量达到 1047件,比 2009年增长 59.3%,其中民事案件在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比 2010同期上升了 54.2 %。2012年1—8月份,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061件,去年同期598件。增加了463件,增长率达77%。
分析案件量不断增长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一是我们始终坚持“应援尽援”的工作标准,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放宽,对农民申请法律援助实施优惠政策,经常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活动,为广大农民及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了他们的维权意识,也使法律援助这项工作深入人心,使广大农民和农民工在遇有法律难题时能“知”法律援助,“信”法律援助,“靠”法律援助,他们普遍收入低的现实情况也决定了他们对法律援助的必然需求,从而带动了整体法律援助案件量的提升。二是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这一规定的执行使法律援助案件大幅上升,据统计,农民工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占全部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70%至80%,也就是说,涉及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类型是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这两类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带动了整个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量的上升。
(二)外来务工人员占受援对象的绝大部分
据统计, 2009-2011年我市的法律援助受援人中,农民工占全部受援对象 70%——80%,由此可见,外来务工人员正逐渐成为主要的受援对象。由于主客观原因,农民工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短时间内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绝大部分农民工只能选择从事收入低、有一定职业风险的工作,而且与用人单位处在明显的不平等地位,因此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不可避免。同时,外来务工者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诉讼技能和各种社会资源,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不仅无法或者较难掌握有利证据,而且无法承受诉讼或者仲裁的时间损耗、金钱损耗和精神煎熬。这些弱势特征决定了他们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大部分都需要法律帮助。
从调查的情况看,外来务工者的法律帮助需求在今后一个时期还将呈上升趋势:一是农民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随着国家农民工政策的逐步落实,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的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二是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现象依然严重。目前一些地方农民工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资偏低,拖欠、克扣现象比较普遍。三是近年来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潜伏期的职业病患者也将是未来需要帮助的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
(三)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趋势
1.多元化。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市各类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较多,且大部分是制造业,企业用工量不断加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企业和老板过度追求利润,不按规定要求务工人员加班加点却又不支付加班工资从而发生纠纷;不重视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导致产生职工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认定和赔偿纠纷;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为降低生产成本,又出现克扣和拖欠员工工资,原材料供应商货款,厂房设备租金等欠薪或货款,工程款纠纷。上述劳动争议类纠纷以超过半数的总量位居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首位,改变了以往劳动争议类案件局限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一格局。此外,农村道路交通的较快发展及农村交通工具的激增,农民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损害赔偿类案件有常年递增的趋势;因用工资质欠缺,安保措施不到位导致的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也开始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占有重要一席,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案件在法律援助总案件量中均占一定比例,实现了案件类型多元化的格局。
2.复杂化。农民工案件较其他案件复杂:一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特别是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统一,使得很多案子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二是目前企业用工制度很不健全,不少农民工权益受损后,因其文化程度较低、维权意识淡薄、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不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诉求无据,有的身份资料不全或作假,导致无法确定主体资格,求偿主体不明。涉及劳动关系的案件法定程序繁琐导致维权成本高,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三是农民工流动性大,有些案件需要跨市、跨省援助,因此造成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成本比较高。农民工案件涉及到输入地和输出地,有些案件申请、材料审查、案件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执行、回访等方面都需要两地相互协助,但目前我们仍然缺少异地协作机制。
3.群体化。在金融危机下,企业首当其冲,资金链的断裂,造成企业负债累累。工资发不起、不想发、少发,致使广大农民工生活难以为继。为讨工钱,一小部分农民工选择了走法律途径,而大部分农民工选择的却是集体上访、闹事,且稍有不满就闹情绪、走极端,极大影响到了我市社会稳定。例如我市某食品厂因不抵经济寒流及经营管理不善,结欠银行贷款一千多万元,在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法院查封了该厂所有的设备,该厂欠下129名工人140多万元工资更是无处着落。 数十名职工代表前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情绪激动,市法律援助中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前提,启动“绿色通道”对该案予以受理,2名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为当事人调查、取证,并积极与法院等政府部门沟通,做了数次要求单位先预付职工部分工资的庭前调解工作。最后,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的努力下,该案经市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该食品厂按调解协议 付 清所有职工的全部工资,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此外,因城建拆迁、土地流转、环境治理保护等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正越来越多的被纳入法律援助事项。
二、不断开拓创新,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职责,我们将及时研究和解决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努力使法律援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协调张家港”发挥更大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援助体系
1.加强机构建设,拓展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从纵向看,针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建立并完善“市法律援助中心—乡(镇)工作站—社区联系点”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形成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乡镇工作站为骨干,以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为补充的服务网络。从横向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工、青、妇、老、残、信访、劳动、公、检、法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和生活聚集地、大型企业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健全全市各工作站、联系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保证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农村弱势群体提供覆盖全面、渠道畅通、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2.发挥“12348”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作用
开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主要目的是为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及时为群众提供快捷、简便的法律服务,实际上在这其中还包括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多项职能,在在给百姓解疑释惑的过程中也是在同时进行普法宣传;在给当事人化解矛盾时,又在起着人民调解员的作用;遇到家庭困难的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的事项,直接将当事人咨询的事项引进法律援助程序……这些隐性职能作用的发挥使“148”法律服务专线实际上已经成了百姓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窗口。在面临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时,我们更应该保证“12348”专线渠道畅通,认真做好“12348”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工作,拟定值班表,安排专职律师接听热线, 。在硬件上,我们拟加入全省 12348服务平台,该平台具备自动获取来电号码、存储录音和资料、查询法律法规、自动分类统计、人工转接相关单位、检查电话状态、随时听取咨询情况等功能,使 12348法律服务专线更好的发挥服务功能。
3.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构筑大法援格局
法律援助工作不仅仅是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要树立全局意识,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一方面要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资源:利用 《律师法》 正面引导广大律师积极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组织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社会提供更广泛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信访、公证、司法鉴定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提高法律援助资源使用的整体效率。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司法行政系统外的社会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继续鼓励工会、妇联、残联及高校等社会 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其服务范围内的社会群众或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三八妇女节”、“全国助残日”、“八一建军节”等传统节日与各部门联合开展一系列法律援助维权咨询活动。同时,要在完善与公、检、法等部门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劳动、国土、工商、建设、医疗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共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整合社会资源的过程中,要注意与宣传工作紧密结合,大力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通过对相关部门的宣传,使相关部门能够理解、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4.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公证等部门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扎根于农村,落实在基层,目前最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与人民调解制度相衔接。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大部分农民经济条件差、流动性强,总是希望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打赢官司,要回钱。大部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标的不大,案情不是太复杂,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可以通过调解,争取以最小的投入达到最佳的维权效果。对前来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民事纠纷,要发挥基层法律援助站的作用,引导其主动服务。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情况下,承办人员可以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在办理过程中,注重和人民调解的衔接,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中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受援人也可在非诉讼案件调解中申请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从而降低维权成本。同时,法律援助也可联合公证机关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二)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农村法律援助供给能力
1.优化对农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方式,由以往的统一受理改为统一受理与授权受理、先行受理相结合。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授权全市各援助站对农民的法律援助申请予以受理。每个法律援助站都备有“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在自己就近的援助站提出申请,在援助站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申请表,由各援助站转交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证明,由工作人员一次告知,避免他们大老远跑到市区,多次往返。对农民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及时提供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案件,采取先受理、后补交证明材料的办法先予受理。
2.法律援助“重心前移”。可与市人民法院协调,将法律援助工作从审判阶段提前介入到侦查、起诉阶段,有助于在司法程序的全过程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市检察院协调,涉及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和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可及时在侦查或检察阶段介入。
3.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与市民政局等单位配合实施“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程,构筑“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体系,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到应援尽援
1.适时放宽法律援助条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应秉承“关注民生、扶助贫弱、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的法律援助宗旨,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经济困难标准,将经济困难标准线从最低生活保障线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线,对农民工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的交通事故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和处于法律援助案件边缘线上的低收入群体获得法律援助。
2.拓展农村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承办“边缘性”法律援助案件,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社会保障以及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等方面纠纷,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案件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并做好监督反馈工作,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对公益性事项、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项,对当事人可能走极端的事项,可不考虑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只考虑其社会效果,但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或交办程序。受案范围放宽,有助于扩大受援面,巩固群众既得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四)把农民工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力度
1.进一步畅通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渠道。继续推动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工会等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农民工工作和生活聚集地、大型企业等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咨询点,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2.健全完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简化程序,确保需要法律帮助的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建立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协作机制,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就申请移送、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进行协作,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案件法律服务质量,对办理农民工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确保办案质量。
3.加强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农民工案件的业务培训。针对农民工案件主要为工资报酬和工伤事故两类,今 后拟在全市培训一批熟悉农民工法律法规政策和办案技巧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专业人员,提高农民工案件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工作水平。
4.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所需经费。认真做好本地农民工数量、农民工维权案件发生量,以及办案所需费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调查和统计工作,特别要掌握农民工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保证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都能获得法律帮助。(来源于《张家港普法网》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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