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服务人民群众是工作的根本所在,国体和政体选择决定了检察工作的一切价值均以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制度的设计并不能当然肯定工作效果,更重要的还要取决于具体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处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时代,传统工作方式受到冲击,固有工作方法呈现明显滞后的特征,以检察公共关系的角度对服务人民群众的方法进行再认识,有助于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从而充分扩大检察工作的效果,提升检察工作实际认可度。
一、检察公关的理论分析
检察公关,是检察机关公共关系的简称,泛指各级检察机关在组织开展检察业务的基础上,立足于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针对与各类公众之间的关系,通过双向交流,组织开展有计划、持续性的规范活动,以期达到检察机关与各类社会公众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合作的状态。
(一)检察公关的意义
检察公共关系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具体可以分为交际、宣传、服务、危机、咨询等不同的种类,它需要根据每个检察院的工作实际,以及不同的公关对象,采取有差异的策略。在日益精细化的检察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中,需要站在新的高度重新审视检察公共关系的意义。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关措施,建立与社会各界的良好公共关系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自身需求,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与法治需求的手段。
1.加强检察公关有利于检察机关参与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和谐。检察工作是国家对社会的一种管理手段,通过运用法律措施,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以社会管理的方法参与到社会建设之中。公关理论与检察工作相结合,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法治统一和权威。
2.加强检察公关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作为检察公关的对象,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处于重要位置,检察机关要以主动的姿态接受领导和监督,自觉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始终保持人民检察院的政治属性。
3.加强检察公关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自身形象,实现检察工作与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检察工作始终不能处于闭门造车的状态,要被社会所感知,并且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检察公关在于选择合适的方法,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
4.加强检察公关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地根据社会公众需要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公关的方法不仅在于和被公关的对象建立良好的沟通,还要以自身工作的改善赢得被公关对象的认可,自我完善与发展是检察公关的重要途径。
5.加强检察公关有利于检察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信任和支持,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公信力的树立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建立在信赖和服从的基础上,检察公关即是要修复被损害的关系,向社会宣示具体检察工作的内容。
(二)检察公关的内涵和基本原则
检察公关包括的内容繁多,它是处理与社会各界关系时组织的有计划性的活动。从大的范畴理解,凡是涉及到检察机关对外界的活动都是检察公关的内容。按照狭义理解,检察公关是除检察业务之外,针对特定对象开展的公关活动。从公关对象上可以分为:各级党委、行政机关;人大、政协及代表、委员;司法机关;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检察公关要综合评估公关对象对检察机关的态度,了解各对象的需求,制定切合实际的行动计划和方案。
检察公关应当遵循公共关系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结合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形成特有的工作原则,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检察公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立足于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外开展工作,坚持依法办事,积极扩大正面影响,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2.检察公关必须坚持以互惠互利为原则,在双向互动中,保持一种和谐状态,使被公关主体切实感受到检察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所取得的效益;
3.检察公关必须坚持以真诚沟通为原则,抱着坦诚沟通交流的态度,实事求是接受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不护短、不遮丑,使公关对象能够发自内心对检察工作产生心理认同;
4.检察公关必须坚持主动性和谦抑性相结合的原则,既有保持一种主动公关的状态,同时对于敏感问题,也要把握好尺度和范围,保持法律工作的谦抑性特征,以免影响正常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三)推进检察公关机制建设的重点
检察公关包括检察机关、公关对象、传播途径三个要素,推进检察公关机制建设的重点,重点在于把握住传播途径的渠道,同时注意沟通的艺术,潜心经营,精心谋划。在实践操作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进行内部梳理归纳,从现有的工作模式中,把与检察公关相关的工作进行总结,比如正在进行的宣传工作、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延伸检察触角服务基层人民群众工作等,在理顺相应职能后,站在公关的视角,进行反思和总结,构建完善的公关机制;
2.进行外部调查研究,重点围绕公关对象的需求进行分析,综合运用社会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的方法,重新检视自身的工作,有哪些偏离了公关对象的需求,有哪些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此基础上进行谋划和布局,制定完善的公关策略;
3.进行资源整合,重新定位检察公关的价值,机制的建立需要一整套相应的制度做保障,特别是对于检察公关这样系统性的工作,在完善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在内部树立检察公关的理念,每一个检察个体都是检察公关的参与者,从机构体系、人员配备、制度完善等各个方面着手,统一配置检察公关资源。
二、新媒体时代检察公关面临的挑战
在经济高速发展后,互联网成为了人们对外感知的主要工具,因其方便快捷的手段,大量资讯在迅速传播,同时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随之改变,一些论坛、博客、微博都对传统传媒工具带来了挑战,热点问题和社会关注面较多的问题发酵速度加快。新媒体时代赋予了检察公关新的传播途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人民群众的传统感知途径
“人民是检察工作全部价值的最高裁决者”,对检察工作的评价不以内部判断为标准,而是要切实感受到人民群众的体会。在传统媒体环境下,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识途径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自身经历或所接触的人经历过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二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各类宣传载体所形成的认识;三是社会舆论对检察机关的评价。这三种不同的渠道对人民群众所形成的影响不同,第一种渠道较为直接,最能直观反映检察机关的真实形象,第二种渠道局限于检察机关所做的正面宣传,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影响力相对较弱,第三种渠道具有单一和片面性,却能够直接形成主观的心理印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为被服务对象的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好与坏的判断主要取决于直接服务的渠道。而检察机关所做的正面宣传的优势地位在明显减弱,容易被其他负面新闻的宣传效应所掩盖。
(二)自媒体发声聚焦后的反响强烈
网络为每一名公民提供了发表自己意见和看法的渠道,一旦涉及到敏感的社会问题,或能引起普遍反响的公众话题,即使是个体事件,很容易被无限制放大。“毒胶囊事件”、“邓玉娇案件”、“性侵女童案”等网络话题曾一度引起网民热议,有的甚至会产生“蝴蝶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因自媒体是一种个人主观意思的表达,容易形成偏见,在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负面情绪发酵后,需要一种理性的回归,有的甚至会影响到法治权威,对社会管理措施产生影响。网民对负面新闻的关注度正应了“好事不出门恶事行千里”的古话,负面新闻的传播效应日益掩盖了正面宣传的效果。对自媒体进行控制显然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公民有权利发表自己的看法,是宪法言论自由权的体现。网络作为一种公共场所,每个人要对自己言行的真实性负责,纯属个人主观意见的表达,属于法律允许的正当权利范围。
(三)理性认识新媒体工具的现实价值
新媒体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明显标志,负面新闻甚至一些重特大新闻通过新媒体出现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一些社会问题得到了反映,有些甚至触目惊心,只要是忠于事实真相的宣传报道都应当客观看待,即使有一些极端的看法,但经过网络的酝酿,其最终都会回归于理性。从另外一个意义看待,其也有着进步的社会意义,网民关于城市暴雨积水后的议论,必然会影响到城市规划部门的思考。而诸如“杨达才表哥事件”、“雷政富不雅视频”、“南京周久耕高价烟”等案件,无形中开辟了反腐的新渠道。网络负面新闻之所以会引发成公共性事件,与相关部门舆论引导缺位有关。经过网络事件的高发期后,网民们普遍能够以较为理性平和的心态看待问题,在和网民的互动中,忌讳掩耳盗铃、欲盖弥彰的做法,在作了全面详尽的调查后,权威发布信息基本上能够得到网民的认可。面对不易被控制的新媒体,有些机构和部门出现谈网色面的怪象,这些错误认识是基于传统思维的产物。作为检察机关应当以一种开放的心态主动融入新媒体,利用新媒体工具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络。
三、新媒体在检察公关中的运用
纵观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科技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不可否认田间地头、房前屋后办案的实际效果,但它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检察公关的方法。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发生转变,检察公关的手段也要根据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转变有所调整。当前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突出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对照这一要求,在检察公关中要真正发挥检察公关的效能,寻找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检察工作方法。
(一)新媒体的科技化元素对检察公关的借鉴意义
新媒体之所以为“新”,是因为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化元素,互联网、手机等传媒方法普遍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检察公关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元素即是以被公关对象看得见的方式开展工作,检察机关普遍在探寻新的密切联系群众的渠道。人民群众在机械化操作生产的状态下,已经很少出现在房前屋后、田间地头,不加分析地盲目采取既有手段接近人民群众,不会达到实际效果,甚至是另一种意义的形式主义。作为被公关对象的人民群众了解外界的渠道主要是通过新媒体,检察机关就要相应的调整公关方法。新媒体所包含的科技化元素对检察机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工作手段中可以大量运用新媒体元素,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如律师接待工作,检察机关主动搭建律师接待网络平台,一些非涉密的工作事项通过互联网进行;利用手机微信平台,为前来检察机关办事的人员开展咨询告知服务等。选择科技化的新媒体能够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新媒体时代对检察工作的要求逐步提升
在新媒体时代,之所以会出现恐慌情绪,是担心自身工作的缺陷部分被暴露,从而引发负面舆论。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新媒体工具处理公共关系,就必须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水平,以良好的姿态主动向社会展示。检察公关的运用也是行使检察权的过程,而并非脱离于检察权的简单外在包装,需要根植于具体生动的检察工作之中。法治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良性运转,它要求检察机关要准确、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同时还要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民生检察要求,选择性办案及神秘性办案的方法都与此相悖,检察机关在自身客观公正的同时,才能运用检察公关的方法向社会媒介传达正义的信号,因此检察机关首先应当撕掉神秘面纱,公开办案规则,接受社会监督。让执法办案中的当事人感觉到公平正义后,传播法律监督的正能量。检察机关应当形成制度性文件,对办案人员个人主观意志进行限制,附以案例汇编,向社会主动公示,以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三)人民群众对检察公关运用新媒体存在需求
传统办案方式对于扩大检察工作影响力形成了桎梏,基层群众对检察工作有着真实的需要,二者之间的脱节与现代化语境明显不相符。检察机关需要审视自身公关方法上的缺陷,改善公关策略,认真反思主动延伸检察触角所取得的实效,以是否实现人民群众的需要进行衡量。法律早市、法律集市、法律早班车等活动,其社会影响力局限于传统生活方式,这些服务措施针对的群众范围具有偶然性、分散性,大多社会中坚力量在忙于生产与生活,采取广场、社区发放传单的服务方式,并不能被社会中坚力量所感知。检察机关应当在此基础上建立常态化的服务措施,克服激情式、运动式活动的弊端,回归于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运行方式的理性思索。在对外宣传工作上,长期沿袭下来的模式形成自我欣赏的现象,只有作者或作者同一个群体范围的人阅读此类政务性文章,一些喜闻乐见、易于被群众所接受的影视剧、戏剧、小品、相声之类的作品寥寥无几,没有和人民群众形成互动,此种自我欣赏的宣传方法,亟待于改变。利用好市民文化广场、村庄书场,结合传统文化,编导成群众乐于接受的文化产品,潜移默化向群众宣传检察工作。有效利用新媒介,开通检察微博,定时发布检察新闻,吸引广大网民关注和浏览。(来源于《正义网》2013年10月9日 李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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